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房管局、宁波市水利局、舟山市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整体部署,摸清全省城市内涝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客观认识全省各地市城市内涝综合风险水平,保证浙江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城市内涝调查数据质量,按照《浙江省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技术导则》《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建办质函〔2021〕264号)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导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数据建库指南》(以下简称《建库指南》)、《浙江省建设系统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以下简称《质检核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工作指南。各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牵头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学习《建库指南》《质检核查指南》,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数据入库和灾普数据质检核查工作,明确各项工作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
二、全面开展质检核查。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普查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普查办关于普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抓紧组织开展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数据入库和灾普数据成果质检核查工作,严把三级质检关口,狠抓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对于质检发现的缺漏项数据和不合格项,按照“应补尽补、需返尽返”的原则,做好整改和完善,确保数据真实可用。切实将灾普数据积极转化为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数字化改革的坚实数据基础,不断提升城乡建设行业智慧化管理水平。
三、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各设施权属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权属、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深入开展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数据建库和灾普数据成果质检核查工作;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数据建库不规范、灾普数据成果质检核查工作进展缓慢、核查不认真、滥竽充数、数据造假的,要予以通报。
附件:1.《浙江省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数据建库指南》
2.《浙江省建设系统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